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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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大概40多人来到钟家,借有人举报钟家有汽油为由,要进屋检查汽油,与钟家发生冲突而引发自焚事件。事后,包括书记县长在内8名官员受到处分,但是宜黄强拆自焚问责处分没有警醒当地官员去尊重人的生命和权力,就在抚州的问责决定公布以后,依然发生了抢夺自焚者尸体、限制家属人身自由等情况。 (二)宜黄城市房屋拆迁事件中政府的行为 首先,政府的职能越位,过度干预城市房屋拆迁。宜黄县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既充当城市的经营者,又充当城市房屋拆迁的推动者、调解者、裁决者、监督者与参与者。宜黄县政府以土地的使用权引商投资,从而解决城市建设的资金问题,推动城市建设的进程。在钟家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它既充当拆迁的协商者,又充当拆迁的调解者与裁决者,协调多次,双方无法就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最终宜黄县政府主管城建的副县,率领宜黄县房管局、拆迁办、公安局、城管大队等部门来到钟家住宅点,准备强拆。 其次,政府赢利行为。在宜黄县拆迁的过程中,当地政府直接介入城市的拆迁进程中。为了推动拆迁的工作顺利进行,政府部门配合开发商,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动拆迁的工作,进而引发强拆事件。政府的这种行为旨在谋求自己短期的政绩,以求晋升的机会。同时在拆迁的过程中可以赚取一些“灰色”的收入。 最后,政府的决策的随意性。宜黄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不遵循拆迁的程序,给被拆迁人的补偿 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政府部门提出的补偿条件并没有成文的文件,而且补偿数量由政府决定。对钟家房屋实施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并没有依照拆迁的程序进行。当地政府部门充当拆迁人直接参与钟家协商,当与钟家就房屋补偿问题协商不成后,直接实施强拆。 (三)宜黄城市拆迁事件中政府行为错位的原因 1、宜黄县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理念错误 论文联盟* 宜黄县政府以土地的使用权换取解决城市发展的资金,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配合开发商的拆迁。这实质是政府经营城市的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本身是错误的。“经营”属于市场的行为,经营的主体应该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政府应该是市场的管理者,行使市场管理的权利,而不应该滥用行政权经营城市。宜黄县政府经营城市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宜黄县的城市发展的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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