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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规律,也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宜黄县城市房屋强拆自焚事件是理性化趋势下政府角色的扭曲
   理性化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行动越来越具有目的性。在宜黄县城市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投资城市的开发与建设,土地成为政府招商引资的一种手段,也成为城市化推进的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开发商用大量的资金来交换政府土地的使用权。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拥有各自不同的资源和利益。政府以土地的使用权获得资金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进而获得各种利益与晋升的机会。开发商是理性化的经济人,他们运用手中的资金换取土地开发的机会,其目的在于追求城市开发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地方政府欠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必然会引发矛盾和冲突。宜黄强拆自焚事件也是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政绩和利益的结果。
   3、拆迁制度的失范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社会失范理论是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最早提出的,他认为,由于分工的增长而引起社会结构剧烈改组,同时道德规范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致使社会调节发生故障,无法维持人们之间的联系,不能有效地控制人们的欲望和行为的状态。宜黄县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一套成文而合理的补偿制度,政府提出的补偿条件并没有文件可依,补偿的标准是政府拟定的。在拆迁的过程中,也没有相关的制度约束政府的拆迁中的行为。究其原因,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随着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先前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标准和与其相关的补偿制度更不上市场的变化。加上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与相关的法律之间有许多冲突之处,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现行的城市拆迁制度不能有效地控制地方政府和拆迁人的行为。
   宜黄城市拆迁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制,加上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制度的失范,宜黄县政府官员利用制度缺失的空隙权力寻租。在宜黄县城市建设中,当地政府利用政府权威把城市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从而解决城市建设中的资金问题;在与被拆迁人的协调中,政府利用公权和老百姓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不知情,私自提出房屋拆迁不成文的补偿条件;在拆迁中,当地政府既充当拆迁工作的组织部门,又充当拆迁工作的实践操作者;在自焚事件后,宜黄县政府组织钟家上访、政府“抢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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