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不过去的宪法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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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不过去的宪法监督
2012年3月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一份关于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议案引发关注。议案提交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认为,“有必要建立包含宪法解释制度在内的多样化的宪法实施制度,通过解释宪法,保障宪法的稳定和发挥宪法的实际功效。” 现行(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责,但三十年来,并未有过具体的宪法解释。 现行《宪法》颁布后,随着《宪法》的实施,关于宪法实施论文联盟wWw.LWlm.com与宪法监督制度应当如何激活的话题开始兴起,在此后的三十年中从未停息。 早在1982年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监督制度曾作为宪法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进入到修宪者的视野。参加1982宪法制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已故教授肖蔚云在其生前出版的《宪法学》一书中回忆到,“许多同志提出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或由法院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讨论是否设立宪法委员会,并有多种方案被设计出来,但这个委员会最终未能设立,留下无数讨论、研究和争议。 设计宪法委员会 实际上,1954宪法第27条有过同样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事实证明,这个条文最终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在1982宪法制定过程中,就不停有人提出,这部宪法能不能防止“文革”?长期在彭真身边工作、亦参与1982宪法制定的顾昂然回忆,在宪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既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为什么发生‘文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崇德老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1980年9月10日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后,陆续接到各地群众就宪法制定提出建议的大量信函,其中就包括保障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 比如,江西李平建议,在宪法中要有规定保证宪法实施的条款,内蒙古王建彪建议,设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情况,并有权宣布违宪的政策、法律、法令为无效。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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