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收集措施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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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收集措施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探究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称之为电子证据。它是通过电子方式产生或存储的任何材料,并且在案件审理中提交给法庭使用的,包括像电子计算机这样的设备,外部驱动器,以及存储论文联盟wWw.LWlm.com在这些设备上的所有文件。它也包括电子邮件,文字处理文件,数字相片和音频文件。电子证据也可以从数据库,浏览历史和其他存储在电子设备上的信息中获得。 电子证据是借助于现代数字化信息技术形成的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磁带、光盘等。并且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与原件完全相同,复制成本低,容易被删改。2.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地传递。它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在虚拟空间中传播,如电子邮件可以通过因特网在瞬间可传播到世界的每个角落。3.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一定信息处理技术和电子设备才能表现其承载的信息,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 其次,电子证据的种类一般根据电子证据是数字化信息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还是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证据,将其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静态电子证据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计算机音视频文件等,还包括数字化寻呼机、数字化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数字化信息处理设备中处理、存储的电子数据。动态电子证据包括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电子邮件和数据电文、下载的计算机文件、浏览中的网页、网络播放的流式计算机文件如流式音视频文件等。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删除,使得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如果采用传统的刑事调查措施比较难获得需要的数据,因此针对电子证据需要有新的刑事调查措施。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分为对静态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动态电子证据的收集。 对于静态电子证据的收集往往采用强制命令记录、保存和提供、搜查扣押等措施,而对于动态电子证据则采用电子监听或者实时数据收集(包括往来数据和内容数据的实时搜集或截获)等措施。 (一)强制命令记录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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