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正确应用DNA证据的逻辑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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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正确应用DNA证据的逻辑框架
本文案例启示:由于DNA证据的证据形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从DNA证据与被告匹配到被告是证据来源的推导主体必须是法庭科学家,而从被告是证据来源到被告是犯罪实施者的推导主体则必须是法庭审判者。并且正确应用DNA证据的逻辑框架应当论文联盟*是:“先匹配、再来源、后有罪”。只有明晰法庭科学家与法庭审判者间的权责界限,才能正确应用DNA证据,才能准确认定事实,进而实现公正审判。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宋方明法医在《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7期上发表了《“证据之王”DNA的正确应用》一文,笔者通过对两个涉及DNA证据案件的分析。认为宋法医文中的部分观点值得商榷,并借此机会,尝试构建正确应用DNA证据的逻辑框架,与诸位学者和专家探讨。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8日,广东省某市陈某报案称,家中被盗走人民币5万元。当地公安局迅速出动,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屋中多处被翻动,尤其是墙角的大衣柜几乎被翻遍了。现场询问中,陈某声称,他的一个工友蔡某有很大嫌疑,因为蔡某每次到陈某的家里都东张西望,四处窥探;且最近一次到陈某家里做客的朋友当中就有蔡某。当时陈某的妻子因找钱买菜暴露了家中放钱的地方——大衣柜,在场的客人几乎都注意到了。另外,在现场勘验中,警方提取了烟蒂、咬过的苹果、指纹以及足迹等证据,经过法庭科学家鉴定,烟蒂上检测到的DNA分型与蔡某血样的DNA分型完全相同,且在参照人群中,该基因型的随机匹配概率为0.00000001%。 一、关于DNA证据的三个命题及其推导主体的问题 在《“证据之王”DNA的正确应用》中宋法医提到了三个命题:“(1)证据与被告是匹配的;(2)被告是犯罪证据的来源;(3)被告是犯罪的实施者。”并认为“DNA鉴定结论只解决第1个问题,对第2个、第3个问题的回答则是司法人员的诉讼职能。能否从第1个命题推导出第2个、第3个命题,或者从第2个命题推导出第3个命题,这些都不是鉴定人回答的问题。”据考证。最早提出这三个命题的人应当是英国学者AndrEiSemikhodskii,其以此区分应用DNA证据时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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