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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下的村民自治权           
法理学视野下的村民自治权

法理学视野下的村民自治权

新世纪以来,村民自治正在不断走向深化。长期研究我国村民自治的徐勇教授在总结中国村民自治的建设时指出:“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已基论文联盟Www.LWlm.com本完成,开始进入一个通过组织重建实现村民民主权利的新的历史时期。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国家赋予农民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①的确,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化,村民自治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从法理上解析村民自治权,弄清楚其本质,是研究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的基础命题和进一步开展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要前提,也是更好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基本要求。
  一、村民自治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
  有关村民自治权的内涵,我国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的论述,出现了众说纷纭的状况。如张广修、张景峰认为,“村民自治权是法律确认的法定村村民享有的以民主方式自我决定和处理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一种基层自治民主权利”。郝红梅认为,“村民自治权是我国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处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的自治权利和自治权力”。潘嘉玮、周贤日认为,“村民自治权是通过一定形式组织起来的区域性群众组织依据国家立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王旭宽认为,“村民自治权是村民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共同行使对村民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是村民权利的集合”②。从上述对村民自治权涵义的论述中不难发现,当前学者们主要是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主体与内容等方面来界定其内涵的。但从这些表述也可以看出,很多学者没有很好地区分和明确村民自治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力这一最基本问题。实际上,村民自治权是“权利”还是“权力”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界定村民自治权以及深入研究村民自治权首先要回答的一个关键性问题。③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自治权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条件和内容都较少涉及,并没有从法律上明确村民自治权的性质,也就是说,村民自治权究竟是一种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还是一种法律权利,并不是十分清晰的。关于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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