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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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论析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定条件和权利。不同国家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和调整取决于各国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隶属法系、法律传统以及学校教育机构的性质。本文采用法理学和比较的方法,首先探讨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的关系,然后分析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最后推理出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的关系 从公立学校教师自身职业的特点看,教师职业的产生和职业定位与国家的教育控制权和学校教育的制度化密切相关,它是伴随着教育权力主体的转移、教育纳人到国家权力视野和教育由私人事务向公共事务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教育发展史和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研究表明,教育这种“超生物遗传方式”最早在原始社会产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儿童的教育,主要是年长者的一种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形态、内涵的日趋完善,家庭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成为文明社会普遍存在并保护的“第一教育权”,至今我国宪法仍然保护这种天然的教育权。进人阶级社会后。国家开始涉及教育领域,但是这时教育仍然主要是一种社会活动,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一般是采用间接的手段,如采用科举选士等人事选拔方式。近代公共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促使国家教育权的真正出现。各国普遍建立了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国家教育权普遍强化,并成为现代教育权的主体,这里并不否认巴甫洛夫的神经系统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可塑性的论断。情绪性问题行为的产生,常常是触景生情,缘物而发。因此,它始终离不开客观的作用,文化宣传品和武打片、连续剧、小儿书、电子游戏机等,对这种问题行为的产生起了催化作用,引起儿童的模仿是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挫折引起的攻击、淡漠和幻想这是儿童受挫后无可奈何的态度。如果儿童多次受挫,必然导致行为矫正上的回归,即出现反复。情绪性问题行为矫正的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就在于它触景生情,缘物而发但作为教师绝不能因为易出现反复而丧失矫正的信心,要善于抓反复,反复抓,要尊重儿童,相信儿童,以降低儿童心理上的焦虑和挫折,防止频繁出现反复。 (4)智能性问题行为。这种问题行为的产生,多是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缺乏自信心,学习不适应,成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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