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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论析           
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论析
纪律措施、解雇的方式和工作条件等进行协商。又不能很好地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做到以法对教师进行管理。所以,有必要运用法律把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规定为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人员,并参照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法律具体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救济措施,规定政府、学校、司法部门在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从而确保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和实现。具体地说,我国教师既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也不同于自由职业者,而是一种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即教师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人员,他的特殊性在于他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并且从属于公职系列。
   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是被公立中小学校“雇佣”,从事教育公共事业、特别是义务的国民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教师在国家出资设立、国家管理的学校工作,不同于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不隶属国家行政等级系列。但教师职业具有公职人员管理的特点,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构成行政法律关系。教师的工作不像在行政机关中工作的公务员一样严格执行国家的行政权力。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教育自由和专业自主性。与公务员相比,教师权利受到较少的政府限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教师管理要突出专业人士管理特论文联盟Www.LWlm.com点,如接受长期的专业教育,不断促进专业发展;教师要接受公众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要对市场和“顾客”需求作出更加灵活的反映;对教师做出某些处理决定时,要充分尊重专业内人士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等。为了确保教师特殊公职身份的实现和国家对教师公职人员的法制化管理,当前亟须根据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专业自主性和聘任制法定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专门的教师法律体系。“十五”期间要尽快出台人大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办法》,同时,要加快有关教师考核、奖惩、继续教育和培训、职称评定和《教师申诉办法》等十几项配套法规的制定,建立起专门调整教师问题的法律体系,确保教师作为特殊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履行,真正实现国家对教师的依法管理。
   由上述分析可以认为,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处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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