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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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欲望低。低年级基础不牢固到高年级学习跟不上。这与儿童在一定生活条件和教育影响下,所形成的内心体验相联系。教育过程中不能对这些儿童失去信心,应从他们身上发现闪光之处,激发他们的求知欲,表扬要多于批评,奖励要多于处分,在教师和家长的帮助下使儿童把学习搞好 (5)社会性问题行为。这种问题行为的人数不多,其顽固性、危害性最大,矫正相当困难,他们往往同社会上行为不轨的人扭在一起,形成流氓、扒窃团伙。矫正这类问题行为必须同家长取得联系,切断其与团伙的线索,在必要的情况下家长、教师要下决心,如向公安部门报告,争取多方的配合与支持,共同对儿童施加影响,并且力争做到为儿童保密,相信他们,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矫正过程中,这种问题行为也会出现反复,教师和家长要特别重视。 1.多种问题行为集于一身的儿童,一种问题行为得到了矫正,而另一种问题行为趋于严重,如人格性问题行为矫正了,而智能性问题行为和情绪性问题行为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人格性问题行为和情绪性问题行为处于显著相关水平(皮尔逊相关检验相关系数为0.94),在这种情况下,矫正方法的选择上应更为讲究。 2.对低年级学生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只能采用谈话法,而无法采用问卷调查,但谈话过程中儿童的问题行为往往不能完全反映出来,使低年级儿童的问题行为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3.社会性问题行为,学生及家长顾虑较多,调查有一定难度。各国都设立教育行政机构代表国家承担举办和管理教育的职责。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一开始就把教育视为无产阶级国家的职责。 国家行使教育公共权力,保障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实现国家教育目标的主要基础之一,就是国家对教育过程中需要的人力资源的控制,其中包括对教育者的控制。因此,建立师范教育体系、培养受过专业训练的教育者,对于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国家通过培养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师队伍来保证并不断扩大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同时确保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鉴于公立学校教师在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中的重要意义,许多国家都把教师纳人到国家公务系统,或者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享受公务员同等的待遇。可见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之间构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历来就是存在的,这种关系源于教师职业的产生和特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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