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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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育,所以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控制地位不容动摇。在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教育的意义上,政府要保证这种服务事实上被提供,而且要达到政府认为满意的标准。只要国家仍对基础教育负主要责任,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不放弃对基础教育的控制,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就不会被取消。教师在国家出资设立、国家管理的学校工作,不同于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不隶属国家行政等级系列。但教师职业具有公职人员管理的特点,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构成行政法律关系。教师的工作不像在行政机关中工作的公务员一样严格执行国家的行政权力。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教育自由和专业自主性。与公务员相比,教师权利受到较少的政府限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教师管理要突出专业人士管理特点,如接受长期的专业教育,不断促进专业发展;教师要接受公众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要对市场和“顾客”需求作出更加灵活的反映;对教师做出某些处理决定时,要充分尊重专业内人士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等。为了确保教师特殊公职身份的实现和国家对教师公职人员的法制化管理,当前亟须根据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专业自主性和聘任制法定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专门的教师法律体系。“十五”期间要尽快出台人大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聘任办法》,同时,要加快有关教师考核、奖惩、继续教育和培训、职称评定和《教师申诉办法》等十几项配套法规的制定,建立起专门调整教师问题的法律体系,确保教师作为特殊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履行,真正实现国家对教师的依法管理。教师聘任制并不必然改变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与国家的公务关系,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工资仍由国家负担,教师职业仍可以享有社会公费医疗、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业的稳定性等公务员特性。这也是保证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具有吸引力、确保教师待遇、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的关键举措。 三、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分析 l、国外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各国都把教育看作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教师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意志,按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教育下一代,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因此,各国都把教师定位于公务员或者公务雇员。法、德、日三国,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纳入国家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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