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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探索及完善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探索及完善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探索及完善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论文联盟*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社会转型时期的社区功能作用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肩负着更大责任,需要对社区资源、力量及作用进行再认识。物质投入和意识判断的过程都需要从现阶段中国城乡社区的实际出发,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创新,才能使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一、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基本条件
  
  社区管理体制创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但从和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主体进行分析的研究角度出发,社区管理体制创新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政府权力边界厘定
  2007年党的十七大要求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时期,在人治向法治治理过渡时期,在发展是硬道理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时期,政府职能如何转变角色和适应形势意义重大。一句话,政府权力应当尽快告别“全能”的职能定位,积极主动地向“有限”政府过渡,虽然这中间存在诸多利益羁绊和体制障碍,但趋势是十分明确的,当务之急是厘定权力边界,为有限政府权力的转型创造先决条件。权力边界划分的核心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基本思路是给权力与权利排序。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核心精神,权力与权利排序的基本思路是先老百姓,后市场,再到行业或中介,再后是政府事后监管,最后是政府的事前干预。以上排序是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个排序或者在实践中不能完全贯彻这个排序,那么社区管理体制创新就将是一句空话。因为这反映着政府能否积极转变职能,社区体制创新能否获得政府支持,政府与社区之间能否进行有序衔接和互动等问题。
  (二)社区职能定位明晰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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