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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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这一定义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论文联盟wWw.LWlm.com》和2009年9月2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根据监禁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出现。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社区矫正,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中途之家”是国外专门为那些刑满释放或假释放后,无家可归、生活困难的人提供临时住处和生活的场所,也称“中途旅馆”或“更生旅馆”。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建有类似场所,称“中途之家”。相比国外,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推行较晚。过去,我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但是,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或非监禁执行刑罚方式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做法在矫正对象、方法、内容、力度等方面与国外都有些不同,也没有较完善的矫正制度。 矫正对象上国外只适用于监禁刑(自由刑),不适用于非监禁刑(资格刑),矫正的内容、方法比我国要宽泛。我国从2003年才正式使用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并把其作为一项制度在六个省(市、自治区)开始试行;2005年确定增加十二个省(市、自治区)为第二批试行地区;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联合发布三个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文件:2003年7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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