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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刑的人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这与自2003年已开展的社区矫正在适用对象上存在范围冲突。见表一:
  刑法修正案只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实行社区矫正,而在现行的社区矫正中除上述三种犯罪人外,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服刑的犯罪人。
  冲突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冲突,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的冲突。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994年《监狱法》第25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8月30日公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88条对原《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虽然做了相应修改,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不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同时,修改草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仍规定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两类犯罪人[2]。两个法律所规定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是不一致的,存在冲突。见表二:

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人,而监狱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则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冲突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社区矫论文联盟wWw.LWlm.com正“这一概念首次被写入刑法”,“社区矫正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1]。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社区矫正在适用对象上面临是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只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人实行还是继续按照2003年试点试行和2009年全国试行社区矫正所确定的对象(即被判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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