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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自汉代中期以来,大儒学者常以经典诠释法律,以“应经合义”(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为最终目标。瞿同祖先生认为,汉以后“历代的法典都成于这些儒臣之手”[1]。
  此即东汉王充所谓:“法律之家亦为儒生”(东汉)王充:《论衡》《谢短篇》第三十六。。这正是汉代以来儒法融合的时代潮流的产物,法律的儒家化运动轰轰烈烈,直至魏晋仍为洪流。时代演进至南朝,玄、佛思潮日渐盛行至于巅峰,在统论文联盟wWw.LWlm.com治者与朝廷士大夫之间广为流行。当时人们皆以能善辩玄理、博通玄义、风流洒脱而求得美誉。然而这种务虚的精神在政务特别是司法领域的操作中却不能有所作为。反倒是儒家治国平天下的进取精神与法家耕战强国的事功精神于国家政务更有裨益。然而,法家也只是在南齐初年短暂流行过,从整体来讲,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仍然服膺儒家传统。在总体政治理论中主张的是积极有为,治国平天下。具体到法律上就是主张以礼为先,以礼统律,着力于道德教化,注重法律的伦理化处理,是一种主张从伦理上解决纠纷的法律态度。这种法律的伦理化倾向在南朝司法中十分突出,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观之。
  一、司法中的亲属相犯与相诉
  南朝时期关于亲属之间相互伤害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曾引起过连绵不断的讨论,最终在这种讨论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司法观念的共识和法律制度的创设。
  据《宋书》记载,刘宋时发生的“赵氏杀子妇”一案曾经轰动一时,引起朝野议论。当时会稽剡县人黄初的妻子赵氏酒后殴打儿媳王氏并致其死亡,被系入狱,后遇朝廷大赦赵氏得到减刑。由于王氏有父母及一双儿女黄称、黄叶,为防他们为母复仇,依当时法令规定,赵氏要被徙送到二千里以外。但是问题在于,黄称和黄叶同时也是犯人赵氏的孙辈,孙辈为母报仇要杀祖母,显为伦理悖论。因而就出现了法律规定与血亲伦理观念的混杂而又冲突的局面。《宋书》多处提及此案,当时很多人都参与了讨论。
  刘宋皇室成员刘义庆认为,亲戚骨肉之间相残终归是有违人伦的,况且赵氏是酒后杀人,应该不出本心,若依春秋“原心定罪”的原则,则根本算不得是罪过。而且,“礼有过失之宥,律无仇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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