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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最著名的要算曹魏时文帝之诏:“丧乱以来,兵革未蕺,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
  (西晋)陈寿著、裴松之注:《三国志•魏志•魏文帝纪》。如此等等说明统治者是看到了私复亲仇对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并明令严加禁止的。
  但是这一基本的态度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之中,却呈现出另一种局面。尤其是在西晋以后,“孝亲”的观念得到了大大的弘扬西晋提倡以“孝”治天下,表面上是秉承两汉之风,实则是为了避免朝野士人对他们“篡位”的批判而转移视线。例如,当司马氏的跟随者贾充诘问庾纯“父老不归供养,将何言也!”时,纯因发怒曰:“贾充!天下凶凶,由尔一人。”充曰:“充辅佐二世,荡平巴、蜀,有何罪而天下为之凶凶?”纯曰:“高贵乡公何在?”可谓石破天惊,反映了当时一般士绅阶层的情绪(《晋书》卷二十五《庾纯传》)。,进一步加强了必须孝敬父母而不必遵奉君王的观念,引起了后来的“门阀政治”。
  关于“门阀政治”的解读,可参见: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晋《泰始律》号称“尤为儒家化”[2],
  对复仇的规定又有新的变化。《宋书》卷五十五《傅隆传》就记载:“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其所谓“旧令”指的就是南朝宋时期依然适用的晋代法制。若依晋令,则杀人父母者应处以徙二千里的刑罚。按照时人傅隆的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避免被害者后人复仇。可见,其时对复仇只是采取默许和限制的态度,而这种态度随着《泰始律》和《泰始令》嫁接到了南朝的司法之中。
  三、忠与孝的价值分歧
  无论是亲属相犯相诉还是复仇问题,终究都要涉及到一个忠与孝的价值选择问题。忠与孝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却又因两者在中国社会中的并行不悖而成为中国法律历史上一大奇异的现象。西周礼治坚持&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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