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
|
|
w.LWlm.com讳。期而中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既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且圣人设法,所以防淫禁暴,极言善恶,使知而避之。若临事议刑,则陷罪多矣。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嫌,独求削去。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年,谓不宜改。” 其法令同样认为晚辈并没有足够的正当根据去控告尊长,其理由仍在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孝亲观念。可知司法中的伦理性植根于中国广袤的社会土壤之中,南北皆然。南朝只不过是由于汉晋以来礼教传统强有力的积淀与门阀力量的过度发展等原因而尤显得突出罢了。此两点却也恰是南朝法律文化异于北方政权而得以奉献于后世法制的特色所在,尤其是前一个因素即礼教传统,其影响至深且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