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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亲亲”、“尊尊”原则,这得到了儒家的支持。孔子弟子有子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春秋)孔子及门人:《论语•学而》。儒家主张以积极有为的姿态推进国家政治建设,坚持“忠”、“孝”相通,协调并用。两汉提倡孝治,但国家力量的强大还是能够保障皇权政治不至过分受孝义的干涉。然而问题到了东汉末年就开始变得复杂起来。魏晋以来儒家势微,这种冲突变得严重起来。“秦汉以降,宗法制度被破坏,家还在,但只是国家之下有如细胞的东西,家是小家,不是大家,国不能装在家里。汉以来讲孝弟,和先秦不一样。”[3]
  意即家、国价值观之间缝隙渐著。有案可窥当时之风。据史书记载,曹操太子曹丕曾经聚客讨论忠孝之事。
  太子建议曰:“君父各有笃疾,有药一丸,可救一人,当救君耶?父耶?”众人纷纭,或父或君。时(邴)原在坐,不与此论。太子谘之于原。原勃然对曰:“父也!”太子亦不复难之。
  (西晋)陈寿:《三国志•邴原传》注引《原别传》。
  由此可见,玄学兴起以后对儒家伦理观念之中的“忠孝统一”这一套本就脆弱的礼教观念提出了强烈的挑战。邓弈琦认为:“这种政治伦理颇具潜在危险。”[4]
  邓先生还就此继续发挥,认为南北朝法制之间所以存在巨大差异,乃是因为其在此问题上所采取的价值判断存在明显分歧,即源于对忠孝关系的不同取向。实际上,考诸史籍我们可以发现,对司法中孝亲概念的理解与重视,北朝与南朝并无甚大差异。北朝时期在面对此种问题时,也有着与南朝人类似的思维方式和处理方法。《魏书》卷八十八《良吏传•窦瑗传》略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焉。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未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案《春秋》,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论文联盟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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