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
   “江陵骂母”一案直接触及到当时法律对“不孝”罪名之规定的空白区域,因而成为疑难之案。时律规定,子女杀伤或殴打父母,应枭首;辱骂父母,应弃市;而谋杀夫之父母,也要弃市。如果以上情况遇到大赦,则可以免去死罪而处以劳役徒刑。然而律条规定并不完全适合于此案情,有存在立法空白的嫌疑,因为法律中并未规定本案中出现的“骂母致死值赦”应如何处理,即“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要圆满处置此案,就需要对律文的解释与阐发,而这正体现出孔渊之精熟律义的长处。他认为:子女杀伤、殴打、辱骂父母都是法所不原的,而辱骂父母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也是理无可恕的。以张江陵这样的行为,即使有恩赦也应该处以枭首;而其妻吴氏因为不是黄氏亲生,则可降死处以徒刑。可见,孔渊之的立论依据就是人之伦理常情,原其心志,别无他法。
  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告诉的案件,当时法律也是明确加以禁止的,其主旨仍在于维护亲缘尊卑的伦理关系。史籍之中此类记载不在少数,如蔡廓建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
  《宋书》卷五十七《蔡廓传》载:宋台建,为侍中,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朝

议咸以为允,从之。,是由孔子“父子相隐”的观点具化而来。其理由正是“亏教伤情,莫此为大”,意在强调维护紧密的家族伦常感情和道德教化。此外,史籍所见与儒家伦理观念相关的亲属相告司法案件还有“父告子劫案”
  (南朝梁)沈约:《宋书》卷六十六《何尚之传》。、“景慈对鞫罪母案”
   《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载梁时建康子景慈对鞫证母有罪案,有“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云云。等,都足以说明当时法律对卑幼控告尊长的反对态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论南京市地铁车站交通标识系
    试论南盟的一体化进程
    试论南盟的一体化进程
    试论南宁市酒店业的薪酬管理
    论南阳市新时期农村沼气发展
    论南非宪法法院对艾滋病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