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朝司法之伦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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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其祖孙之间之仇不应该等同于一般的仇恨,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血缘关系,所以其孙出乎对祖母的尊爱而不为其亡母报仇也合乎伦理大义。既然连报仇都是不必要的了,那么赵氏也就没有必要徙二千里了。 (南朝梁)沈约:《宋书》卷五十一《宗室•临川武烈王道规传附刘义庆传》。 御史中丞傅隆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礼和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都应该是本乎人情,自然生发出来的,而绝对不是凭空而来。他说:“(黄)称虽创巨痛深,固无仇祖之义。” (南朝梁)沈约:《宋书》卷五十五《傅隆传》。如果发生循环往复的血亲屠戮,那肯定也不合法律的本旨初衷。因而法令所规定的“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是就一般杀人案件而言的,不应该适用于祖孙之间。况且法令还有规定:“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者,听之。”这是特通情理的规定。如果赵氏被徙送二千里,其孙辈按照常情和习惯来说肯定也应跟随其祖母而行,所谓“孙祖之义,自不得永绝”。那么祖孙也就没法分开,而徙二千里的规定显然成了鸡肋,也就没有了实施的必要。所以,傅隆同刘义庆一样,也认为不当处赵氏徙送二千里之刑。 (南朝梁)沈约:《宋书》卷五十五《傅隆传》。 从刘义庆和傅隆两人的议论中,我们不难看到他们共同强调的都是祖孙人伦之情,所依据的则是儒家《礼》典的经义和学说。依照《礼记》的精神,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儒家经典《礼记•曲礼》有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为了兼顾社会秩序,法律就将之修正为“遇赦徙送”制度。“赵氏杀子妇”一案之所以为疑难,正因为其中所遇到的就是祖孙之间仇恨该不该比照常人加以处理这样一个法律与伦理相冲突的问题。从最终的处理结果看,当时司法界深受社会中亲伦观念之影响,而选择了“法外施恩”的方式。 《宋书》卷五十四《孔季恭传附孔渊之传》还记载了“江陵骂母”案,同样反映了亲伦观念与法律精神的冲突。其情大致如下: 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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