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要旨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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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是固定不变的并且是恰好一般多的,这与其能表现的可能的事势相应。 (六)“p”与“~p” “p”与“~p”是两命题,意义相反,但与之相应的是同一实在。 (七)表现(或表述)和显示 “命题能够表现全部实在,但是不能表现其为表现实在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逻辑形式。”(P39)“命题不能表现逻辑形式,逻辑形式反映于命题之中,反映在语言中的东西,语言不能表现。”(P39) 也就是说,在语言中表述的东西,必然是实在,这是语言的有意义的根由;但是就语言与实在共有的逻辑形式而言,语言只能显示它,不可表述它。表述的是内容,显示的是形式。维氏说:“可显示者,不可说。”(P40) 维氏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谈对象与事体的形式性质,或事实的结构性质,在同一意义上亦可以谈形式关系与结构关系,但是决不可把那种内在关系和真正的意义关系相混淆。这种内在的关系和性质的存在,不能“以命题断定”,而是“显示于表现那项事体、论及那个对象的命题中”。(P40) (八)变名和命题变量 名称标示对象,变名标示一切可能对象。 “表达式以一变量而表现,变量之值是包含此表达式的命题。这种变量,我叫做‘命题变量’。”(P28) “命题变量标示形式概念,其值标示隶属此概念下的对象。”(P42) “形式概念的表达式,即是一个只以此特征为常量的命题变量。”(P42) 总之,命题的形式性质是命题的内在性质,形式的概念由命题变量来标示;变名亦然,即凡“对象”一词用得对的地方,在概念符号中,都以变名来表达。 例如,我们要在概念记号系统中表达一般命题“b是a的一个后继”,就需要一个这样的形式系列表达式: aRb, (存在x):aRx.x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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