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民法规制           
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民法规制
商业机密。维护好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推广应用的前提。而网络的便捷性与完全开放性,使商业机密在网络流转过程中极易被第三方获取。(3)信息完整性问题。即商业信息已到达即商业信息以到达对方后,便成为一种已到达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这些信息除了应不受系统病毒的破坏外还不应受到人们的删改与变动。(4)信息的确定性问题。信息到达相对人以后,如何让相对人知道信息确实是由谁发出的,这是一个公证的问题,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制造一个代表企业形象的数据等,都是目前尚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除了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以外,我国法律层面的保护规定是不够充分。目前,我国已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方面的立法有如下方面:(1)1999年《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尽管这种立法形式与全球立法相背,但是其规定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保护。(2)2004年我国制定了《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和信息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该法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交易行为,为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配套该法实施,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2月8日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3)2005年10月26日,针对网银被盗的频繁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商务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程序进行了规范。(4)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组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共同制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这是电子商务领域的首个行业规范。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电子商务缺乏有效法律保护分析
  总体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是电子商务交易不安全的主要原因。
  1.现行证据规定缺失电子证据
  目前在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利用率很低,电子合同及电子证据的效力得不到真正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但相反的证据足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电子化服务——网络生活之本
    电子制作在电子专业入门教学
    电子数码阴道镜检查与病理结
    电子针灸仪不能替代传统针灸
    基于电子商务的企业物流研究
    电子政务新时代与我国民主政
    国家级《消费电子》杂志社简
    网络电子简历制作要点
    电子网络技术在汽车通信中的
    中国C2C电子商务网站盈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