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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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一、胎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儿利益受民法保护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权利能力说 权利能力说根据其赋予胎儿权利能力范围大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权利能力否定说 权利能力否定说认为,胎儿尚未出生,不是民事主体,因此不具有权利能力,对胎儿的利益无需保护。该观点是绝对主义立法例的理论基础。 2、特殊权利能力说 该说认为胎儿并非自然人,胎儿不具有一般性权利能力,也不存在一般性的胎儿利益需要保护,只是部分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并且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仅在特殊利益事项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损害等方面,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如日本民法即属于此种立法例。特殊权利能力说是列举主义立法例的理论基础。 3、完全权利能力说 该说承认胎儿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一般情形胎儿终将成为人,如果不赋予其权利能力,难以对其在胎儿期间利益受侵害时,提供有力的保护。如有我国学者主张“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原则上无权利义务。但是,胎儿迟早要出生,因而对其将来的利益要进行保留。所以,不妨规定胎儿是有权利能力的。”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有必要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不仅解决了现行法律关于胎儿保护的逻辑矛盾,同时也为胎儿利益得到全面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完全权利能力说是概括主义立法例的理论基础。 (二)法益说 生命法益保护说乃德国学者所创。依学者观念,法益乃民法所保护的利益。胎儿并不具有法律认可的主体地位,胎儿在母体中仅仅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特殊利益,即法益而己。法益说的典型为德国学者提出的“生命法益说”和我国学者提出的“人身权延伸保护说”。生命法益保护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德国的Planck学者认为,胎儿利益虽非权利,但属生命法益,任何人均有权享有。因为生命法益系先于法律而存在,系人性之表现与自然创造的一部。生命所表现者,系生物自体之本质,生物自体因此而获取其内容,任何人对生命法益均享有权利,故得主张不受任何妨害或阻碍。 在我国理论界,杨立新教授提出“人身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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