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之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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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之人格权
人格权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从民法的角度说,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在民法上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豍但是有学者认为,人格权不是民法授予的,由民法确认和保护人格权,将会使人格权的重要性下降,因此人格权应当向宪法性权利回归。�豎笔者认为,人格权可以成为一种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即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个问题下文会继续论证。至于有的学者提出人格权要向宪法权利回归,这其实就是把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混淆了,也把两者对立起来了,是很不科学的提法,对此笔者将在下文试图厘清这两者的关系,科学地定位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笔者承认,人格权当中的许多权利是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等。这个在宪法是有依据的,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从这条条文来看,人格权确实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权利,但笔者认为人格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并不能因此说人格权不能成为一种民事权利。相反,把人格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民法中加以规定的效果会更好。�豏 一、创设民法人格权的必要性 1.宪法是根本大法,其所规定的权利是抽象的基本权利,它是不可能涵盖人格权的全部子权利,这与宪法的性质不无关系。我国宪法虽然也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但是何谓人权和人格权仍需更加明细化,如果把人格权的权能内容明细地写进宪法中是不适当的,也是不科学的做法,这将与宪法的特性脱离。所以说宪法中有关人格权的规定主要是抽象给予宣告、确认,具体的权利的内容、效力、设定、行使、消灭等等应该由民法来加以规定。 2.从国外来看,要是把人格权规定在宪法里的国家,该国家都存在着违宪审查制度,并且还要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因为如果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为受害人提供宪法救济。但是在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也没有宪法法院,再者我国的宪法规范不能直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样就几乎把宪法救济的渠道全部堵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把人格权通过民法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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