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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

  围绕我国民法应构建哪些基本原则,学界存在广泛争议,至今未形成统一观点。然而,这些研究多局限于对《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条文解释上,这种纯法条解释必然使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缺少理论底蕴。并且,既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有研究均主要关注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对其方法论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对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也缺乏应有的关注。王立争博士的专著《民法基本原则专论》一书另辟蹊径,将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推向了方法论、本体论和规范论三重层面,学术视角新颖,学术观点创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拓展
   该书首先开辟了民法基本原则两个崭新的方法论领域,即以民法的性质和民法的人性假设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并将民法的性质论与人性论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推演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构成。
   该书认为,民法的性质可抽象为民法的谦抑性,其又包括有限性与宽容性两个方面。民法的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民法规范主要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相应地,民法应减少强制性规范的配置,而增加任意性规范的供给。民法是任意法,意味着民事主体可根据自己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民法是任意法同时意味着民法多为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可做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
   民法的宽容性,意味着民法介入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对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发展和解放给予关注,并以此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民法是权利法,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尊重,必然要求民法具有宽容的胸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主体在平等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进行财产交易。对民事主体的这种自由交易行为,民法也应体现出应有的宽容。
   近代人性论之历史语境为人性恶理论,关注的是人的欲望、自由与理性,其核心价值取向表现为:人作为独立之个体有权合理地追求自身欲望之满足并最终达到利益最大化。该价值取向经过其他学科之论证,最终成为近现代民法之价值指称,近现代民法据此做出了如下价值判断:第一,民法中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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