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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研究           
中国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研究

中国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研究

循环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是指循环经济基本法内容在结构上的安排。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的好与坏,不仅关系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制定与出台,而且影响循环经济基本法的理解和执行。基于此,笔者拟就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展开综合研究,以期有助于中国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制定与执行。
  
  1 国外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比较研究
  
  综观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只有日本与德国制定了循环经济基本法,即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1]与德国《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2,3]。但是由于具体国情、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等存在差异,两国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存在较大差距。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旨在建立循环型社会,故其立法架构基本遵循了循环型社会建立思路,具体表现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第三章,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政策(包括国家政策与地方政府政策两节);第四章,附则。德国《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旨在系统运用3R原则解决废物管理问题,故其立法架构基本上围绕废物管理展开,具体表现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废物制造者、拥有者和处置者的原则与义务;第三章,产品责任;第四章,计划责任(包括管制与计划,废物处置设备核准两节);第五章,促销;第六章,提供充分信息义务;第七章,监管;第八章,公司组织与废物管理者;第九章,最后规定;以及三个附件(即附件Ⅰ废物分类,附件ⅡA废物处理,附件ⅡB废物回收再利用,附件Ⅲ技术发展水平判别标准)。从国外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比较研究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国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虽然可以吸取国外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的有益成分,但是必须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等。
  
  2 中国循环经济基本法立法架构研究现状
  
  (1)蔡守秋在《论循环经济立法》[4]一文中认为,循环经济基本法适宜采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这种“政策法”或“促进法”的形式;《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章节和具体内容,应该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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