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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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内涵 法的渊源是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不是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是法,只有那些由一定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定或认可、成为法的一种渊源的社会规范,才是法。要把某种意志上升为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必须使这种意志采取法的表现形式。一般说,只有成为法的渊源的社会规范,才能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 二、法的实质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我国常说的一般法律渊源被分为了两类:具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具有形式意义法的渊源。 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可以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我国学者在研究形式渊源时,大多将其界定在法的效力渊源上,经常可以在多本著作中看到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的定义。本文认为应该从司法的立场来增加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的形式渊源指法官之法的裁判规范来自何处。法律形式本身不能代表法律的形式渊源,但是,当法官把其作为判决的法律来源时,它就成为了法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效力,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由此可以证明法官之法的裁判规范也是可以称为法的形式渊源。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及其特点 民法渊源的特点之一就是多元性,从历史上看,民法渊源是先有习惯法,之后才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奉行法典的制定,不许司法僭越立法权.实行民法渊源的一元体制.制定法成为唯一法源。直至20世纪后,民法的渊源开始有了多元化体制的发展,承认习惯、判例、学说等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另一个民法渊源的特点是层级性。不同的渊源使不同的民法的法律效力有了高低之分。直接渊源在适用上表现更具直接性和优先性,间接渊源在适用上表现更具补充性和间接性。 四、我国民法渊源的种类 (一)我国民法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 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许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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