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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公序良俗作为一种补充制度,有概括、抽象、灵活的特点,因此,能不断适应千变万化且无限发展的社会现实。[1]
   一、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
   以四川省泸州市的一起“二奶遗产继承案”为例,该案被传媒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案情介绍: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 年结婚,婚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感情出现问题,关系逐步紧张。1996 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纳溪人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 万元。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 年11 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证无效,并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认定黄永彬立下的给张学英的财产遗赠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2]
   要确定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我们必须对黄某的“包二奶”和遗赠这两个行为作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
   依据《继承法》第16 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当适用二者产生冲突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黄某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本案中黄和张的非法同居行为是遗赠行为产生的前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可见,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在这样一种事先行为就违法的前提下所做出的事后遗赠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所以,为了使案件的处理既合法同时又合理,笔者认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是值得肯定的。与此同时,我国应该吸收英美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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