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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的经验,在判例研究的基础上对公序良俗进行类型化,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为法官提供帮助与指引。这对于维护婚姻家庭这一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的方法
   由于公序良俗的内涵过于抽象概括,外延范围又不确定且变动不居,若要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就需要将其具体化。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类型化的方法;一是价值补充的方法。[3]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之类型化的方法
   所谓类型化,就是从现有的判例出发,使同类相聚,一类判例针对一类现实中的问题,具体地分析此类型的要件、法律效果及判断基准,从而为法官提供具操作性的帮助。[4]
   因为各国的法律体系、社会观念和风俗习惯都不尽相同,所以为了使公序良俗的类型化具有本土适用性,我们需要在研究本国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来完成我国的公序良俗类型化。由于中国目前处于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双重亟待完善阶段,笔者认为中国公序良俗违反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基本权利保护、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危害家庭关系行为、违反性道德行为、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这六种类型。
   (二)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之价值补充的方法
   价值补充方法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规则:
   首先,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其次,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就个案做个别的判断,并负充分说理的义务。要求法官对本案判决的妥当性尽充分说理义务,可以防止法官对原则的滥用。再次,法官进行价值补充时,应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标准的变迁。[5]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因此,法官在对公序良俗进行价值补充时,必须要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的变迁,万万不可拘泥于过时的陈旧观念

和道德标准。
   类型化方法和价值补充方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各有所长。类型化方法维系着法定主义与确定性的一端,价值补充方法维系着自由裁量与灵活性的一端,两者共同实践着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
   三、结论
   总之,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当被逐步的应用于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同部门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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