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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民法规制           
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民法规制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等。欧盟致力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协作,呼吁在国际范围内制定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框架,1998年3月发表的《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指南》确立了技术中立原则。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特点及技术性、方便、快捷特性,给民法赋予了新的价值理念。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网络时代赋予了自由这一民法价值更多的内容;相应的公平、平等民法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里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此外,安全和效率因为网络的特殊性而成为民法追求的价值之列,这就需要严谨的交易规则与秩序。所以安全与效率都应给成为电子商务的价值理念,并要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并最终寻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我国民法应该正视网络这个崭新的领域,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保护,使民法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
  (二)我国民法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供的法律保护
  借鉴国外电子商务保护立法模式,我们认为中国应在三个方面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1.在立法模式方面,可先从分散立法再到综合立法
  在现实环境中,电子商务专门立法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电子商务立法受到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立法时只能是在已有法律技术基础上来规定各种规制对象,一旦网络技术发生变化,那么法律与实践就有可能不吻合。从这方面讲,由于技术限制与影响,电子商务立法有很大难度,因为在立法过程中要考虑到如何使之能够长期的包容网络技术的变动;而电子商务立法出台后又将面临着极大的不稳定性而需要修订。在没有制定统一的法规的情况下,面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名和认证法、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当然,以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地方规章来代替电子商务立法的想法与尝试,不仅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而且更是有害的。所以说,为了进一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电子商务交易者的合法利益,中国出台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显得很有必要。这种单独立法可免去在诸多方面对现有法律的调整与补充。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一个统一电子商务单行法,这是一个根本的解决之道。当然,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需要民法方面的自我完善,同时也需要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加以补充。
  2.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首先,可在既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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