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中经济宪法的立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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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中经济宪法的立法保护
《反垄断法》作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阶段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宪法,在企业发展保护中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就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说,平等的市场经济参与者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往往会由于经营管理性质、企业组织规模等客观因素在融资、税收以及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享受到不平衡的对待,这使得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处于中小企业与大规模企业、第三产业企业与第一、第二产业发展极度不平衡的状态之中。《反垄断法》的出台与执行旨在于规制市场参与竞争过程中各类型企业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问题,兼顾各类型企业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问题。笔者现就经济宪法对企业发展的保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体会。 一 经济宪法保护企业发展具体制度的域外经验分析 就我国现阶段所推行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来说,这一部经济宪法立法最根源性的市场基础在于它将中小规模企业与大规模企业视作了整个市场经济中完全平等的参与主体,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及合作。因此,《反垄断法》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中更多地偏向于通过规制大规模企业的竞争行为,以保护中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各个反垄断法推行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有着诸多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的先进经验。具体而言,可以划分为三个方面。 1.反垄断法明令禁止大规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滥用市场主体支配地位 从世界范围来说,各个国家所推行的《反垄断法》均将大规模企业市场竞争过程中滥用市场主体支配地位这一问题作为了明令禁止事项的核心,这对于大规模企业来说是一种约束,对于中小规模企业而言更倾向于一种企业发展的保护性措施。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作用下,大规模企业所拥有的市场主体支配地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以其特有的经济优势来限制或制约中小规模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这显然违法了市场竞争主体平等参与的基本规定。各个国家《反垄断法》在深入践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为中小规模企业赢取了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限制了大规模企业的垄断性发展趋势。 2.反垄断法明确做出有关豁免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在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竞争规范当中,往往只有大规模企业才能够通过限制竞争协议来有效调整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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