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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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
一、“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人肉搜索”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 鉴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侵权主体复杂且隐蔽,在“人肉搜索”中涉及的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者、“人肉搜索”发起人、网络服务提供商、普通网民。 2、侵权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此处的违法是指:(1)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该行为浸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3)该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侵权情形;(4)该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3、因果关系 在侵权行为中,如果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行为人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 行为人主观过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情况下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无过错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人肉搜索”侵权法律责任 1、对隐私权的侵犯 (1)网络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对其个人资料和信息、网络行踪、生活安宁等隐私享有利益。网络隐私权是一个宽泛的权利,本文给出的含义是: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侵害的权利。 在网络隐私权中,保护重心在个人数据的利用和控制上。网络隐私权是数字化的隐私权,人们在网络上活动总是以数据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网络隐私权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不断丰富和扩张,例如肉眼就能区分的性别、年龄等在网上都可能成为个人隐私。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而产生的,重在保护个人的精神权利。自然人在上网时脱离时间和空间的束缚,人的物质性被隐去,且多使用虚构名称,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及肖像权已经不是保护网络自然人的重心所在,因此隐私权保护被提到一个首要的高度。 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个人网上活动,关键是个人资料的保护问题。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不公开性。例如虽然自然人的虚拟网络名称不具有受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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