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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的反思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的反思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的反思

 随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另一方面也因为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导致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变得复杂,尤其是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如何更好的保护的劳动者的权益,平衡劳动者、工伤保险机构以及侵权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成为摆在公众面前的一个问题。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对劳动者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
  (二)工伤保险产生的原因
  工伤保险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弥补侵权责任的不足,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给付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机构一般能够及时给付。这样就避免了因侵权责任不足带来的问题。同时,侵权责任也对工伤保险做出了补充,在工伤保险机构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作时,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由此可见,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并不矛盾,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反而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适用模式选择及评述
  (一)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适用的四种模式
  世界范围内,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民事赔偿竞合问题的适用模式大体有四种。第一种是替代模式;第二种是兼得模式;第三种是选择模式;第四种是补充模式。
  (二)对四种模式的评述
  在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中,替代模式显然不合理,虽然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在节约了司法资源的同时,使劳动者能够迅速的得到补偿,但是这也相当于免除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侵权人没有因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反而责任被免除,这减轻了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并且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取赔偿的权利,使得受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恰当的保护,这有悖于法理,也不符合社会伦理。同样,兼得模式也同样不合理,该模式使得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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