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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           
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
隐私权保护的意义,但若非法获取其注册的真实姓名,则属于侵权行为。
  最后网络隐私权具有财产属性,有一定的经济利用性。经济利用性表现在私人信息可以作为写作素材、新闻报道材料,还可以作为潜在客户资源出售给企业等。例如美国的Boo.com网站,在倒闭时就曾出售其保存的35万份用户资料而获利25万英镑。
  (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①在网络中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一旦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被搜索者公开后,不特定多数人获悉后又会通过发布链接、转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网络的即时性和无界性也加大了有关机关控制事态恶化的难度。②利用Cookie获取他人隐私。Cookie是指网络服务器储存在网民浏览器中的一小段资讯。一般的网站为协助网民能够更方便地浏览网站内容,并了解网民利用该网站之基本资讯与习惯,各网站都会利用一种名为Cookie的技术手段,用来收集网民的相关资料。在“人肉搜索”大军中,一些网站管理员即利用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网民个人信息。③电子商务中获取他人隐私。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崛起对互联网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推动作用,但由于网络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和不规范性,使得公民的隐私受到一定的侵害。商家经常跟踪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其相关购物习惯,经济状况等信息,再经过后台数据库进行加工,筛选出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并加以利用。
  (3)“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主要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适用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主要适用于利用网络泄露他人隐私导致名誉减损的情况。
  在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责任应特别强调赔偿损失,因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控制权一旦丧失,就具有不可恢复性,即使该个人数据在物质形态上得以返还,但该数据为数据使用人带来的利益是无从追索的。赔

偿损失主要包括则财产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对名誉权的侵犯
  (1)网络名誉权的含义及其特征。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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