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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政府公共决策与公民参与           
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政府公共决策与公民参与

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政府公共决策与公民参与

 协商民主理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论是20世纪晚期西方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代表了民主理论的发展与转向。协商民主理论对于政府公共决策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启示,而且对于当代中国政府公共决策的现实问题也具有重要参鉴价值。政府公共决策的“公共性”强调政府的决策过程应该以民主价值为依归,集中表现为政府公共决策应以该共同体内的公民参与为核心。协商民主理论为分析解决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诸多现实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分析工具。
   一、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正当性
   1.保障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化。从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主体范围角度来说,公众参与集中反映了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性要求。公共决策民主化,即政府公共政策运作过程的民主化,主要是指政府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与公民保持密切联系,最大限度地让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全部过程,使公民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政治参与渠道,充分表达对各种政府决策选择方案的意见与建议,进而使政府决策目标体现民情、民意和民智。协商民主理论家戴维·米勒曾对理想民主存在的条件进行归纳:理想民主的实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包容性、理性与合法性。其中,包容性是指所有与公共决策相关的政治共同体成员都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1]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从执政党的纲领文件中已经体现出了这种积极导向。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保证其民主化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话协商,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到重视和回应,而不是被排斥在公共决策的大门之外。
   2.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平等。从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主体权利角度看,公民应当作为机会平等的权利人进入到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一些协商民主理论家集中阐释了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之一,参与公共决策的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为自由与平等权利,体现出公民本位的精神。如科恩曾指出,“说公民是自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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