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路径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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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路径探析
一、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为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是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制定法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动司法,就是要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著名法学家公丕祥在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指出,“‘能动司法’回答了‘司法是什么’和司法‘如何做’的问题”,“‘能动司法’绝不是人民法院的应时性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 能动司法在我国是指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 二、中外能动司法概述 (一)美国的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最早起源于美国,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其能动司法更多的强调司法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和参与政治治理中的主动性。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受制定法的约束,司法判例有时可以优先于制定法加以适用,司法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其能动司法的核心是司法积极行为。 (二)中国的能动司法 在我国中,司法能动更多的体现了政治结构和社会价值观对司法权力的制度要求,法官没有创制规则的权力,能动司法凸显了司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协调作用,更多的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特征。[2]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理念 (一)人民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律,能动司法命题的提出是人民法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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