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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法理学思考           
完善中国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法理学思考

完善中国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法理学思考

在我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国绝大多数场合,制约和监督不加区分,甚至互相通用。但另一方面,在国家制度的设计中,我国以监督为主。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在观念上对制约和监督不加严格区分,但在实际使用中,却是有差别的。这个差别的依据是什么?监督为主导的合理性何在?显然,搞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明确制约和监督的概念差别,而且对于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制约和监督的联系和区别
  
  制约和监督是约束权力的两种方式,但两者的内涵不同。制约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当“甲事物本身的存在和变化以乙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则甲事物为乙事物所制约。”自然界和社会中到处存在制约关系。“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表达的是高度和距离的制约关系,“公正会增进合作,而歧视则会侵损合作”,所体现的是公正、歧视和合作之间的相互制约,等等。
  制约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有四个特点。一是内在性。制约是事物发展中的内在因素,由于这种制约,必然影响被制约物的发展。如一个人与疾病作斗争,就受到药物、疾病的症状程度、就医环境、人的心理承受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二是即时性,指制约因素对事物发展的实际作用。比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即时的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没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侦查结果移送到检察机关,公诉就无法进行,这就是即时制约作用。三是互动、双向特点,即当一种现象成为另一种现象的制约因素时,其他因素也会反制约于该事物。如在环境和发展的关系上,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发展,而发展又会反过来保障环境。四是对等性,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制约要实现事物的和谐,就要求制约双方具有对等性,即任何一方不能太强大。一方独大就会破坏制约的抗衡,从而出现和谐秩序的破坏。
  制约的四个特点中,对等性具有决定作用。内在制约是否有效,对事物发展的即时作用能否发挥,制约互动的质量,都与制约双方的对等性有关。所谓制衡,就是在制约双方力量对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互动性和即时作用的有效的内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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