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法理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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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制约放在制度建设的第一位。目前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监督制度,建立了一套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在内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可以说,只要能够想到,监督制度都被建立了起来,所谓“夫人监督”、“下岗工人监督”“市场化措施的监督”、“巡视监督”等都被“发明创造出来”。但理论和实践证明,这种以监督为主导,监督和制约不分的权力约束模式不但不科学,而且难以从根本上防止权力的滥用。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反腐败多年,腐败的形势仍然没有根本扭转的原因之所在。 第三,在适用监督的场合,必须突出监督者的优越地位。这方面,瑞典的司法专员很值得我们借鉴。瑞典全国(上世纪70年代)只有4名专员,但其地位特高,他们可以受理不足提起公诉的案件,通过批评、警告、建议纠正官员的错误,以调解的方式帮助官员执行政策,或对拒不改正者公之于众,必要时可以提起惩戒性操作,直至向司法机关起诉。但从我国法制实践来看,监督者地位优越性问题一直没引起应有重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多年,但恰恰是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包括检察院的同志都不承认法律监督的优越性。试问;如果法律监督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督地位,法律监督的威权从哪里来?又如舆论监督,作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源于人民主权的政治地位,并由我国宪法作了明确规定。但从我国法制实践来看,舆论监督中监督者
的地位和制度保障不够。国内近年发生的几起舆论监督如重庆彭水诗案和安徽省五河短信诽谤案,都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第四,通过制约和监督的互动,实现制约和监督的互相支持,形成一种权力约束的新模式。制约源于分权,监督源于授权。制约和监督各有优点和缺点。制约的缺点是,它的内在性决定了外界无法干预。如果内在的制约机制有效,则权力滥用就不可能。但如果内在制约的各方达成协议,放弃制约而互相谋利之时,就会形成极大的腐败。我国不少地方发生的集体腐败就与此有关。在这时候,监督的作用就变得十分重要。诚然,外在的监督能够揭露这种腐败,并加以纠正。但监督是外在的,如果没有内在的权力制约,纵使再多的监督也不起作用。我国反腐败的大量事例证明,不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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