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补充侦查制度是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内容,但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不是非常突出,所占据的篇幅也较小,因此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对它的谈论也不是很多。但是补充侦查制度却非常直接地反映出中国的刑事法律观念,这些观念对中国的刑事立法、司法一直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这么说,补充侦查制度就是这些观念的直接产物。 一、传统法律观念 (一)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 中国从古到今都非常强调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安全价值的追求远远超过了平等、自由等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首要确保的目标。犯罪行为历来都被看成是对安全、秩序的最大威胁,所以各朝各代都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各种制度被创造起来,如保甲连坐制度、有罪推定制度、刑讯逼供制度等。在这种观念和制度之下,人权被无情的忽视,生命没有任何保障,自由被随意剥夺,平等更无从谈起,似乎在安全面前,其他的价值都不值一提、可有可无。 虽然我国正在不遗余力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受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打击犯罪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受这种惯性思维的影响,在刑事诉讼法中出现补充侦查制度就不足为奇了。为了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目标,打击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刑诉法的立法目的。补充侦查制度是在原有侦查的基础上又给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个月的时间去继续查明案件的事实,尽可能的实现立法目的。但是补充侦查制度却没有从保障犯罪人人权的角度出发,认真地对待犯罪人的人权,而是单方地强调查明事实真相,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重实体、轻程序 中国向来重视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甚至会不惜牺牲程序正义来换取实体正义。中国传统法制观念认为,程序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仅具有辅助作用,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程序要以目的为导向,围绕着目的来设计。这种法制观念忽视了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和自身的科学性,以目的作为评价程序优劣的尺度。 刑事诉讼法以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作为立法目的。补充侦查制度在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上确实是值得肯定的,但其本身并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不是一套严谨、科学的程序,而是我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