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法理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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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贪官在案发前,群众的检举信早就反映了不少问题,但由于缺乏内在的制约机制,外在的监督难以发挥作用。有的贪官竟然在群众的举报中一路走高。如安徽的贪官王怀中,就有这个特点。这种老百姓越举报贪官升得越快的现象,不仅大大打击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信心,而且助长了腐败。 通过制约和监督的互动实现权力约束的平衡化机制。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以监督约束制约。以监督约束制约,就是在以制约为主的条件下,仍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别是舆论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的机制来约束权力制约。制约虽然有很大的作用,但制约也需要有监督。没有监督的制约,就无法遏制制约失控条件下的更大的腐败。一般来说,当代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机制。上海有一位退休的联合国职员,他在讲到在联合国工作期间的一个最大的感受就是在联合国工作期间,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什么腐败。当然,不是联合国的工作人员道德素质好,而是严格的制约机制使联合国的工作人员想腐败也没门。这就是制约的力量。但再严格的制约也需要外在的监督。如美国1987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对政府官员申报私人财产、收受礼品等做出规定,作为他们的“道德规范和行动准则”,使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担任的公职不发生冲突”;1976年通过的《阳光政府法》规定政务活动的公开,以便于民众监督。其它发达国家也都如此,制约加上监督,能够提升制约的效能,加倍放大制约的效果。发达法治国家每年都在国际清廉组织的排行榜上名列前茅,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二是以制约保障监督。即对于外在的监督,要有内部的制约机制来加以承接和转换。从我国来看,《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都已经出台,并已经将各种公务性道德都纳入到法制约束的范围。同时,我国党和政府陆续制定的有关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生活待遇、财产申报、接受礼品等等的规定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都是防止官员以权谋私的措施。但从实施看,不少方面有关制约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监督的作用无法向制约转换,导致监督和制约的互动还没有实现。比如,公民的舆论监督,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近年频频曝光的所谓短信诽谤案、农民“敲诈政府案”等,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瓶颈。显然,要真正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舆论监督就不能仅停留于法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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