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基于价格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而形成的完全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是一种市场过程最终结果的均衡状态,在任何种情况下,竞争会实现局部或一般的均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因而,该理论主张开展完全竞争,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并非在垄断的情况下就没有竞争;完全竞争是最可取的,只不过实践中很难找到,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不完全竞争。这意味着不完全竞争理论并不是不反对垄断,而是并不简单地反对一切垄断。 (二)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经济法学基础 经济法学的产生背景告诉我们, 社会公共利益是它追求的价值。在反垄断法中, 某些垄断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尽管可能会损害某些潜在竞争者的利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 但是从整体上看或是从长远来看, 可能会有益于提升整个社会的利益。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 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 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 也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的考虑。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 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 让自由竞争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 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 三、国外一些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美国反垄断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