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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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下一些领域: 1、特殊卡特尔领域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没有具体列出那些卡特尔可以豁免,而是以"合理原则"具体判断某一卡特尔是否具有法律许可的合法理由,如果被证明是不合理的,具有反竞争效果,则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合理原则"的同时,还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以限制"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一些自身违法的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等卡特尔协议。 2、州政府行为 为了保护本州的利益,州政府有时制定一些限制竞争的法律性文件。州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应受联邦反托拉斯法的规制。因为国会制定谢尔曼法的意图,是保护竞争,而不是限制州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力,州政府作为主权单位,其限制贸易的行为不适用反托拉斯法。① (二)德国 德国是欧洲大陆竞争法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国家,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1998年《反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之前,该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业或行为,如有关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农业、知识产权适用除外的规定。后来,经过法律的不断修改,特别是2005年6月对《反限制竞争法》的第7次修订法案通过后,仅保留了农业等极少数行业的适用除外规定,取消了很多行业或领域的除外规定。 四、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领域 在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中,知识产权一般是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而存在的,如我国《反垄断法》 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二)中小企业兼并或限制竞争的协议 控制企业合并和限制竞争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因为,合并和协议会迅速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减少有效竞争的进行。但是,中小企业合并或签订的协议,有时也能增强竞争,提高效率。正是基于中小企业合并和限制竞争协议,对市场经济利弊影响的权衡,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十八条作出了相关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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