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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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决定。" 四、完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两点建议 (一)扩大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第15条、第55条、第56条中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些规定还不够全面、具体,不能完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在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国情扩大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规定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讯、铁路等涉及公用事业领域的行业,还有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因为,像自然垄断行业,如果允许垄断的存在,允许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独占市场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二)建立反垄断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 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不是所有的行业和行为都可不受反垄断法的制裁,也不是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业或行为在所有的情况下都绝对地不适用反垄断法,不适用反垄断法应是有条件的、相对的。鉴于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中没有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的规定,为了防止不适当的垄断行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必要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并建立一整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申请、审查、批准、听证或复议等程序性的规定制度,使《反垄断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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