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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           
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
我国入世后,面对的一些重要问题如:绿色食品等环保产品的认证、环保产业及产品市场准入等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执法部门。这种状况、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特点,环保执法主体多元化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加强统一监督,对各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作为。要防止和克服部门之间借执法来争夺各自的利益,损害环保整体利益。
  1.1. 环境执法手段障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某种行为规定很多,这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能没有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全民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这些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往往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遵守这些规定时,环保执法机关没有制裁的依据,致使环保执法机关面对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时,环保部门是对本辖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在保护环境方面要对人民和政府全权负责。但法律法规却没有赋予环保部门任何强制执法手段,特别是没有赋予象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手段,而环保部门面对的却是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社会状况、这也决定了环保执法不可避免地带来软弱性、不彻底性。
  1.2环境执法对象新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尤其是个体、私有、合资合作等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会有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执法的对象呈现出多面性特点、分散化趋向,这种变化对环保管理部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要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的,保护好执法对象的利益,为执法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如何根据执法对象的新变化,贯彻

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
  2环境行政执法中消除障碍的对策
  自197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经过了20多年的努力,依法保护环境已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期望生存环境得到改善的人们都在热切呼唤环保执法克服软弱、走向严格、但社会公众一般只注重提高环保执法频率、扩大环保执法影响。选好环保处罚对象等直观和表面现象问题,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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