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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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研究和分析环保执法不严的原因、揭示和解决深层次矛盾、而环保执法的障碍不消除、环保执法难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2.1修订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环保执法 国家应尽快修订环保法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统一环保执法主体、把分散在公安等部门的环保执法权力集中到环保部门,特别把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部分环境监督管理权必须由其他相关部门行使时,也应使环保部门能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监督,现行的分散执法体制一改变,环保部门的责任权就基本统一,也就能真正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环保上就能真正对政府负责,对人们负责。 2.2强化环保执法,完善法律责任 国家在对原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出台新的环保法律法规时、要赋予环保部门一些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使环保部门与税务、工商等部门一样拥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同时要不断强化环保法律责任。对环保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条款均要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和处罚规定。凡是要求执法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条款、均应有相对应的不履行义务时如何进行处罚的条款;凡是要求执法者履行责任的条款、都应有执法者不作为和乱作为时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应条款、既要重视追究执法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也应重视追究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完善双罚制度,针对环保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只处罚企事业单位,不处罚单位的行为人和有关领导的缺陷,确立既罚公家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拖动污染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 2.3理顺执法主体之间关系 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领域和方面,单靠环保部门包打天下也是解决不了问题。必须广泛动员联合各方面力量一起来干。但是,这也会带来多头执法的弊端。环保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建设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影响了法律效用的发挥。因此,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明确相近相关部门所反映的环保职责,重点理顺与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农业、建设、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关系。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统一环保法规,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环境监测规范、统一环保信息发布,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综合执法。 环保执法工作要始终紧紧围绕“一个宗旨”就是认真保护环境、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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