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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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从1994年国务院颁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走过了12年的历程。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规模的壮大,住房公积金服务领域的拓展,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如何从法制规范的角度为住房公积金事业谋求发展与创新的途径,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所有从业者的关注焦点。在很多城市,用人单位恣意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已成为职工集体上访的突出问题,职工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在具体开展执法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现行法规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受自身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的局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经常陷入“欲进无力,欲罢不能”的两难困境。为此,本文试就行政执法和住房公积金执法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执法的难点 1、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不健全。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仅有一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31部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有36部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这些机关还有若干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依据。两者对比,一部《条例》于住房公积金具体执法工作而言,太显单薄,并且缺乏配套的法规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不力。 2、管理中心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心要做出处罚的决定,必须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这就给管理中心的执法机构和人员的配备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要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另一方面,这些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素质。而这种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的配置,对全国绝大多数中心来说几乎是不具备的。执法机构和人员配备空缺直接导致了中心陷入执法工作难以深入开展的窘境。 3、人员编制少,执法者素质不高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在国内多数中心人员编制不足百人,而具体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就更少了。人员的严重短缺导致执法工作力不从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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