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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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只好以牺牲住房公积金为代价,向中心施加影力,暂缓或停止相关的执法工作。 二、对策建议 1、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立法工作的力度。现有《条例》的规定对于执法工作的指导过于概括,缺少配套的法规,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尽早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项目,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权限和执法手段。同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使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组建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和队伍,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由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法律性都很强,执法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等的理解和运用,将直接对执法对象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就要求中心组建一支专业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具有法律知识和一定执法经验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线。 3、树立执法形象,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为弥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形象的先天不足,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强调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所有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免税性的特点,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与自己的密切关系,缴交住房公积金既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的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获得社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同,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 4、丰富执法手段,探索联合执法的可行性和模式。首先,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执法资源共享,由工商部门向中心提供一些企业的名录,这样,管理中心就可以确切知道哪些企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中心可以学习借鉴劳动监察、税务机关的执法模式,通过丰富执法手段来履行行政职责,并探索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途径。 5、杜绝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情干预。改善住房公积金执法环境,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示范,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在住房公积金问题上对所有企业都应当一视同仁,在法治的环境中,减少对中心不必要的干预。 此外,住房积金做为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专项储金,已经具有住房保障的功能,如果能够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那么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中的“住”的保障力将大大提高,从而提升整个社会保障水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必将获得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进一步的法律支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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