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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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法,亦称实例教学法、个案教学法或案例化教学。有别于传统课堂上教师单方面授课的方式,其体现的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是一种集启发式与参与式于一体的教学方法,即教师与学生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来巩固和加深对基本法条的认识和理解,并以此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逻辑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最初源于美国高校的判例教学法,但又与其有很大的区别。判例教学法由1869年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首创。他于1871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教学用判例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代替了过去的教科书。判例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美国的法学院纷纷效仿,到1910年该方法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大陆法系国家,作为法律教育根基的法律体系与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巨大差异。那么,一味照搬外国的判例教学法就显得并不恰当,且效果也不会很好。20世纪80年代末期判例教学法刚被介绍到中国的时候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基于法律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困境,不可能完全复制,更谈不上取代原有的法学教学方法。然而,判例法注重的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思路以及通过分析案例理解法律原则的方式,却被认为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可以吸收的合理内核。 随着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日益成熟,师资队伍质量的逐渐提高,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多的被引用到大学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这里,我想就目前在案例教学法运用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几点分析: 一、案例的选用。 案例的选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上占有先决的作用,案例选取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与积极性的问题。当前,很多高校法学教师实际都已大体上有了在教学中加入案例来丰富讲授内容的基本认识。但如何恰当地选取案例使得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则是每个教师都应思考的问题。个人认为在选取案例上,最好是所选的案例是来源于真实生活,尤其可以选取当下社会上存有争议的热点。 这样的好处是,使得教师与学生对于案情甚至是案件中部分细节问题上的把握更加到位。有的教师为了更好地解说某个知识点而编造出的一些案例,在一方面能够契合所要讲授的条件,但从另一个角度或是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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