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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心,只能被动应付。由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涉及面广,依靠现有力量难以保证全面而深入的执法,往往只能组织抽查或依赖举报、突击监察等方式开展执法,致使执法中的疏漏和盲点难以避免,必然影响到执法工作质量和效果。此外,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明显不足,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出现被动局面。
  4、管理中心缺乏执法形象。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明确规定,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因此,尽管中心依照行政法规的授权取得了行政执法的权力,但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像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那样具有执法主体的权威性,相比公安、司法机关,差距就更大了。这主要是由于中心成立的时间较短,社会知名度不高,企业对中心的工作不太了解,不认同中心的执法权;对于如何维护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权益,职工的认识比较模糊。中心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应有的管理者形象和执法者形象。
  5、执法手段刚性不强,对恶意违规行为处理力不从心。尽管《条例》赋予了管理中心督缴的行政职权,但这个权力相当有限,使中心不能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一方面,中心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可以通过正规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式,督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在应缴单位“恶意”违法时,中心因为不具有像劳动监察或税务部门那样的调阅企业用工情况、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行政执法权,造成取证困难;而即便能查清违规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中心却很少能及时收缴罚款,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6、申请执行难,强制执行工作难以得到法院的强有力支持。法院集裁判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对于执行工作往往无暇顾及,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人手短缺的矛盾必然会影响案件执行的进度,加之执行难也是当今执行工作的通病,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往往成本高、周期长、效率低。
  7、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情干预给中心执法工作带来阻力。管理中心做为政府直属的一个部门,直接接

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在查处企业,尤其是知名外资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的不开户、欠缴等违规行为时,经常会遇到政府施加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外资企业是政府好不容易求来落巢的金凤凰,有力地提升了城市的竞争力,虽然他们要求减免住房公积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但是政府出于安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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