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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新时期的可行性           
恢复性司法在新时期的可行性

恢复性司法在新时期的可行性

传统司法是建立在报应主义刑法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刑罚对除极少数被实施极刑之外的犯罪人加以改造,使之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重新做人不再犯罪。但仅通过传统司法那样处理,刑罚就只彰显了它的惩罚性功能,而没有展现它的建设性作用。基于此,人们试图从另外一种角度,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淡化部分国家公权力的机械运作,以宽容和解的理念解决这类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水到渠成。
  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奇市,该市的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的犯罪。他们共侵犯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在法庭上他们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却没有将法庭判决的对被害人的赔偿交给法庭。在当地缓刑局和门诺教派的努力下,两个年轻人同22个被害人见面,并意识到赔偿金不是对自己行为的惩罚,而是给被害人的补偿,于是,6个月后,两人交清了全部赔偿金。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VORP),也被认为是恢复性司法在现代社会的最早起源。
  一、恢复性司法的具体运作
  和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协商(由被害人、犯罪人及其他人参加)、圆形会谈(由被害人、犯罪人及多方参与)逐渐被认为是恢复性司法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另外两个被认为具有潜在“恢复性”功能的方式是:给被害人以补偿和由犯罪人提供的社区义务劳动。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
  现代社会中,恢复性司法实践适用的第一个方法就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双方的和解一般是这样进行的:由一个已经受过司法训练的协调人把被害人与罪犯召集起来,由他来协调、促进二者之间的洽谈。双方之间的和解可以在刑事诉讼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后的任何阶段进行,或者完全独立于刑事诉讼体系。即使在因法庭判决有罪或是犯罪人自己认罪而使得行为构成犯罪已确信无疑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双方和解的方式。
  (二)协商
  协商源于新西兰,协商与前文所提到的“双方和解”不同。它涉及多方面的参与者,不仅包括被害人与犯罪人,而且还有间接被害人,与此对应的还有犯罪人的支持者。此外,诉讼中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也会参加这种协商活动。协商这种方式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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