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性权利的保护缺失与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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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性权利的保护缺失与立法完善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性文化一直是人们避讳莫深的话题,人们往往羞于谈性,在公共领域对于性方面的话题更是保持着极其严格的控制。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向来是重整体,而轻个体,因而对于可能产生影响整体利益的个体因素往往被主流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文化所不齿,其中情欲最为受到压制,这与占主流的孔孟儒学“道貌岸然”的说教是有很大关系的。随着“十年浩劫”的全面结束,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边缘化的性权刑法保护已显得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延伸到立法领域,这样的特点就尤为突出。 一、强奸罪中性权利保护缺失 在我国刑法关于性权利的保护设置中,强奸罪的规定无疑是对公民性权利保护力度最大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的法律条文,其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精神可以直接代表我国刑法对性权利的保护程度与水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犯罪主体通说认为只能由男性构成直接正犯,而女性只能构成本罪的帮助犯或间接正犯,享有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名分”。编辑:www.ybask.Com 。 这形成了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认定是由性别及年龄作为标准的立法模式,抽象出来即:男性→妇女、幼女。这样的认定模式是单向且简单的,同时本文认为也是不科学的。 (一) 犯罪主体被认为只能由男性构成 直接正犯的观点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当今社会,强奸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性针对女性实施,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由人类的生理结构和自然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一种常态,因为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男性对女性性器官的结合或者对幼女性器官的接触,这就造成在性行为发生时生理上占有主动优势的男性更便于形成主动的一方。但是,并不能否认女性针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的存在。实际上,女性可以通过药物或者其他手段,在使用各种方法尤其是暴力方法抑制了男性的反抗能力后,使其性器官勃起进而发生违背男性真实意愿的性行为。这样的情形在社会上被曝光出来的确实比较少,但是考虑到男性在被侵犯之后自尊心受巨大的伤害而更有可能隐瞒情况不向司法机关报案,从而形成了此类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黑数。实际上,女性强奸男性的不法行为发生的数量应当远远超过我们所看到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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